京ICP备2023000331号-28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所谓国际民事诉讼法,系指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特别程序规范的总称。
国际民事诉讼法具有如下特点:(1)国际民事诉讼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诉讼关系或涉外民事诉讼关系(含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关系),而非一切民事诉讼关系。(2)国际民事诉讼法只是法院处理国际民事案件中的特殊问题时所适用的特别程序规范,而不是指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切程序规范。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也会适用审理国内民事案件的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3)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既包括各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包括国际上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2)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3)司法协助(含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如何进行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程序是:
(1)原告起诉;
(2)法院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